筆 錄
使用情形
一、926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之子到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0惠居住使用,租金每月20000元,租期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從外觀看6樓上有鐵皮增建,電梯可直達7樓,6樓內部並無內梯相通,且按6樓稅籍資料並無頂樓之課稅資料,故頂樓增建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停車位編號6號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簡0哲使用,租期自111年12月1日起算至141年11月30日止,共計30年,租金共計30萬元,因停車位為共同使用部分,且租約尚未到期,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