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1年9月16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據社區管委會總幹事陳稱為空屋無人使用,並有積欠管理費。
二、本件建物內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經調臺灣新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債務人簡士達於110年9月8日6時被發現於建物四樓廁所自殺死亡。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件拍賣標的有如使用情況二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聲明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