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2月12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二筆建物打通使用,第三人廖小姐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有一個汽車停車位在地下一樓330號,有二個機車停車位在地下一樓298、299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表示,當初被繼承人購屋時曾向伊借貸部分款項作為頭期款,故將本件建物出租予伊居住使用,以伊借貸予被繼承人之款項抵充租金,租期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四年的房租皆已繳清。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三、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