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543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車位為平面編號91號,無人停車,總幹事告知車位有出租使用;債權人於107年3月16日陳報略以:其詢問系爭建物宏英加州社區管理中心,確認本件房屋(含停車位編號91)無出租第三人之紀錄,且現占有人均陸續繳交各期管理費,惟係以所有權人為繳交對象,無現占有人資料等語;107年3月13日債務人之配偶張○蘭陳報房屋自住、家人使用中,無增建。111年10月19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張○瑋即債務人之姑丈,稱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之前廚房曾有嚴重漏水及白蟻,但已更換廚具,車位為地下三樓平面編號91號,車位現無停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