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465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案件於110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嗣後經本案於112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沈國良在場稱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田秀麗承租使用,經營一生秀麗國際企業社,租期自109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租金每月30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據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