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35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司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案件於110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桂香即債務人之婆婆稱由其居住使用,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未定有期限,110年5月5日債務人具狀稱該建物為其與家屬自行使用,且有漏水情形;嗣後經本案於112年2月1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陳芷筠在場稱其為債務人配偶之姐姐,由債務人出借建物供其與債務人之婆婆等3人居住使用,無使用借貸期限;惟承租人陳秋華於112年6月19日陳報租賃契約到院,由債務人出租其中一間房間(即廁所進去第一間)供其居住使用,租期自109年11月5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租賃契約訂立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據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