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2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院於112年2月8日另案假扣押時,第三人吳○絃在場稱伊有居住使用房屋,房屋為其朋友承租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2年3月16日函復,經訪查該址社區總幹事李○育,該址目前出租於房客吳小姐。債權人於112年6月17日陳報,停車位編號104號自4月中旬起至今業已無車停放。本院復於112年8月2日現場履勘時,債權人代理人提出承租人陳○○與債務人周品妤之解除租約公證書影本,證明目前無租約存在。現場居住人已搬遷,目前為空屋,有浴室1間、廚房1間、房間2間、數個置物櫃、冷氣1台。現場總幹事稱債務人從112年4月起積欠管理費至今。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