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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一)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
(二)法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2年1月5日至現場履勘、測量增建,經會同員警開鎖入內發現屋內尚有水電,有一神明桌,上有供奉神明數尊。有地下室,無獨立出入口。
(三)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四)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五)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1054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