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建物現為債務人之前姐夫居住(當時債務人借予其姐姐一家人居住,惟後來離婚,債務人姐姐搬家,現僅其前姐夫居住使用)等語;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727-1地號土地為前揭建物及其他(即大樓前樓前方)前方之土地,該大樓前方建物基地座落,應係其公設等語。嗣據債務人姐姐具狀陳報表示其及子女於89年5月即已設籍並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至今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勘估之標的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之第一種住宅區等語。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