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房屋於民國112年2月9日到現場查封時,該房屋係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暫編3001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三、又本件係共有建物之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建物之全部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四、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