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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均在場,稱系爭房屋及增建建物均為債務人陳致元居住使用,但增建建物並無內梯。
二、因本件建物與增建物皆係債務人自住,故拍定後點交。
三、惟本件為變價分割遺產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四、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3125建號之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88243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