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拍賣建物1樓及2樓分別由相對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拍賣建物3樓由第三人承租之2間房屋,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相對人張中亞之妻在場稱,1樓係其夫妻居住使用,2名子女偶爾會回來住,1樓屋內有神明桌;另相對人周瑛琦在場稱2樓係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三樓出租給2位房客使用,從2樓屋內樓梯通往3樓,3樓有3個房間,其中有1個房間是相對人周瑛琦之兒子使用。地政人員現場測量稱1樓前後方有增建、2樓後方有增建、3樓為增建。相對人周瑛琦於112年5月5日陳報分別出租給蔡O興、阮O百,租用期間均為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租金分別為6,000元、5,000元,房子是雅房,包括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另經本院電話確認,3樓面對樓梯的是相對人周瑛琦兒子的房間(3樓最裡面),出租的是樓梯旁邊的2個房間,蔡O興的房間靠陽台即馬路側,且因為有窗戶,所以租金比較貴;阮O百的房間則是在中間。
二、本件拍賣之編號2房屋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2日北市都查字第1126019405號函檢送拍賣建物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其中2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違建處理為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其中1、2樓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位置為其他(法定空地),違建處理為其他,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本件執行名義係變賣共有物,第3次拍賣倘未賣出,即續行第4次拍賣至賣出為止,不適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程序。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