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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據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黃玉賢稱,本件拍賣標的係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據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黃玉賢稱,建物三樓房間即二樓客廳均有漏水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175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發生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6年11月20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8月1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43866號函覆,無旨揭建物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之檔存資料,故無相關資料供參;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6296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賣之274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43609號函,建號建物為整幢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賣之2742建號(增建部分)有部分增建坐落鄰地,有無占用權源不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