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民國111年6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吳淑惠在場並稱房屋有增建構造、房屋有部分係債務人吳淑惠自住,2樓、4樓則由吳淑惠出租予二房客,據吳淑惠所提租賃契約書記載:「2樓無隔間之區域與廁所租賃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按使用次數計費,每次租金250元」、「4樓第一間房間與浴室租賃期間為111年5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頂樓施工中處理漏水、壁癌;地政人員稱669─1地號、670─7地號土地部分由民族街29、31、33、35、37、39號房屋占用,部分土地上設置水塔,前開房屋占用本件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除39號房屋外皆非拍賣範圍。嗣法院111年8月2日履勘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5907建號),在場之債務人周菀舲稱房屋有漏水情形,至於房屋出租事宜皆由債務人吳淑惠處理。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據本件暫編5907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暫編5907建號建物部分占用竹北市豆子埔670─7地號土地,惟該土地所有權並非債務人全部所有,而有占用他人土地應有部分之情,且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
四、房屋2、4樓有部分現由他人占用不點交,僅就債務人占用部分即房屋1、3、5樓及騎樓部分點交。
增建部分即暫編590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優先承買權:本件債務人以其身為限定繼承人,又具備共有人身份,主張其應享有優先承買權,惟其究竟有無優先承買權目前實務見解尚有爭議,拍定後如拍定人、債務人仍爭執優先承買權問題,則法院執行處將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內,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