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648、348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表示2648建號建物現由其奶奶居住使用等語;經檢視發現房間窗邊有滲漏水、油漆剝落情形;而頂樓有增建,現無人居住使用,仍有水電,有輕微漏水情形,油漆業已剝落。同年3月24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債權人之祖母鄭○桂英在場稱其約於74年即居住於此,就拍定後點交乙事,無意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348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2648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5月12日函覆稱:3488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