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通往建物之3、4樓間裝設鐵門。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債務人之子表示,建物及增建部分由其所居住,債務人不居住於此,雙方未簽訂租賃契約。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175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4月11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4月14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