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289建號經抵押權人聲請除去使用借貸關係,該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徜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徜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有人異議並遭廢棄,則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魏天肯之父母在場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車位等語。債務人於同年5月2日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魏天肯之母主張因使用借貸占有使用建物,目的係其居住至安老百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民國112年2月1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93地號土地上有社區部分建物占用等語。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同年3月8日函復稱493地號土地係81使字第293號使用執照(78建字第76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