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80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740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牽手社區總幹事在場表示1801建號無頂樓增建,有停車位編號為B2─42號;1743建號建物為地下室庫房,經詢問監委楊小姐稱有車位的人都有持分,裡面放社區的物品。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13年5月17日函復稱經派員前往查訪1801建號及1740建物均無人居住及使用,原屋主廖建鈞於浴室上吊自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