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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2年3月14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承租人彭○庭在場稱建物房間有漏水情形,部分牆壁有發霉狀況,天花板也有漏水痕跡,但目前天花板以輕鋼架覆蓋等語。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承租人彭○庭基於租賃關係之占有已經法院命令除去,103建號拍定後點交,如上開命令嗣後經上級法院廢棄確定,則103建號不點交,不得以嗣後無法點交而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