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劉貞秀之代理人劉○華稱,現出租與第三人馬○怡使用,租賃期間自111年5月15日至112年5月14日止,租金為每月17,000元,因租期屆滿,拍定後後點交。另屋內堆放(堆滿)許多娃娃機相關品項(僅剩1條通路),該物品據第三人馬○怡稱係朋友寄放的,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該所遺留之有價值物品,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5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946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6年1月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2年5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28821號函覆,對非自然死亡案件尚無專屬登錄檔存紀錄,致無法查詢提供;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1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022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本件係拍賣建物共有物全部持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