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查封時雖有出租,但租約於111年12月底到期,原租約到期後繼續占用,違背查封效力,不得對抗債權人(包括拍定人)。本院於拍賣前調查,建物目前由債務人使用。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建物經鑑價公司調查,沒有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本院於執行過程,沒有發現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債務人於執行過程,沒有表示存在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存在一定風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3)391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隨時有被依法拆除的風險,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