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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32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興創有限合夥(二抵)。
3.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警員導往執行,現場由一樓金叡陞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政興提供其一樓之室內貨梯通往2樓(本件拍賣標的)。2樓屋內壁癌漏水嚴重,屋內擺放大量堆置雜物。在場人楊政興略稱,屋內物品為其所有,其與債務人並無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屋內,無水無電。
(三)據民國112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內有一電梯連接1樓建物。建物室內部分牆面有壁癌龜裂情況,牆面有滲水重新粉刷之情事,宜請注意。公害發生程度輕微,有危險設施或嫌惡設施」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