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未出租與他人,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格局應為套房,擺放個人衣物,應係作住家使用,現斷電,但仍有水,據社區總幹事稱債務人已一陣子未居住於此;另地下二樓編號33車位現停放債務人所有之銀色賓士。土地使用分區為娛樂區(供娛樂健身使用不得作住宅使用),建物謄本登記為商業用。
二、本件拍賣標的5969建號、共用部分5994建號、共用部分5995建號,均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費用。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12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4792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告,所有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之間,本件謄本所載建築完成日期係97年6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12月2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8074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2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20226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除共同使用部分5994及5995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