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查封時,據承租人陳逸豪在場稱,伊為昊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現承租房屋使用中,租期約5年,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0元(含管理費),無車位,無增建,亦無水災、火災、地震、輻射屋及非自然身故等情,有本院查封筆錄足參。第三人陳逸豪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惟尚未確定),倘前開除去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遭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租命令經異議並遭撤銷確定時,則拍定後不點交。
二、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21日函覆本院稱: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目前輻射屋未公告,新北市海砂屋亦未公告,而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均須由相關權利人申請相關單位鑑定為主,故無法正確確認。另查詢兇宅網,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實際情形仍需查詢管轄派出所為主。又經現場勘查後,依建物外觀未發現有火災或地震受損之情況,然實際情形須相關權利人再為確認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