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6月9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係其與家屬自住, 無出租、出借,無水災、火災、地震、輻射等受損情形,亦無非自然身故、增建等情,惟於 廚房水槽處有不定時漏水情形,原因不明;另後陽台上方牆壁有因樓上施工造成之橫向裂痕 至旁邊另一房間內,已用白色油漆覆蓋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 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20日函覆本院稱:是否為海砂屋: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氯離子含量後方可判 定。是否為輻射屋部分: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本案執行標的並無列管, 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是否曾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部分:現勘時觀察並無受創或受損之現象,訪談周遭住戶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受創或受損之 現象。是否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部分:經訪查四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象等 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