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4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經執行人員現場目視無漏水情形,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經檢視相關網站及現場勘查,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等瑕疵,又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年1月26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01583號函所載,派員現場訪查後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經查詢刑案現場勘查資料亦無相關紀錄。又據地政人員稱無增建。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2年7月3日園警分刑字第1120022330號函,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之兄弟使用,因非債務人或與其同住之親屬占有,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