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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2208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林晟豪居住使用,租期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6,000元,該建物配賦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現亦由第三人林晟豪承租使用;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所有車位編號為4號,惟現場標示之車位編號為3號,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2年5月1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2302596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之紀錄;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5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984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1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2123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因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13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