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4月7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現由為自住,無出租、出借,無增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身故等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5月19日函覆本院稱:海砂屋:新北市政府未建置相關網站可供查詢,須委由專業機構鑑定方可確認。輻射屋:勘估標的非屬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應非屬輻射屋。地震受創:在無專業機構之檢測下,僅從建物外觀檢視,難以確認。火災受損:未進入屋內勘察,未能查證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火災受損情形,至於建築物外觀部分經觀察無火災受損情形。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查詢凶宅網未查詢到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惟此類資訊在社會上極不公開透明,故難以認定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