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198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86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2月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洪○瑕在場稱1984建號建物係債務人邱治凡、邱大榮依渠等之被繼承人陳○子意願,讓伊及伊之女兒同住,伊與債權人有訂租約,租期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且同意到112年4月19日不再續約;另車位是3個月抽一次,有抽到才可以停車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112年5月24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1865建號建物係東方旺族社區;社區保全人員在場稱1865建號建物係停車場,停車位係住戶每3個月抽一次,抽到人才能停車使用,債務人迄今沒抽停車位,車位管理費為一次繳清一期(3個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