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940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6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謝端華在場陳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中,並借給第 三人許遠培居住使用,另有平面停車位(編號409號)及停車塔車位。惟據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7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判決主文第1項記載:「確認被告陳慧凌與謝端華間就坐落新北 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107巷3號2樓房屋之租賃關係不存在。」故上開建物拍定後點交,停 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第三人簡志宇對建物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除去,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 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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