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房屋占用人拒絕執行人員入內,亦拒絕告知房屋現況。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到場履勘,警局回函稱房屋係由占用人蔡蠡居住使用,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及2931號民事判決,已認定蔡蠡為無權占有本件不動產,另債務人即房屋所有人詹慈彥亦具狀稱蔡蠡對本件不動產無占有權源,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