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查封時,承租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場稱,該屋現承租中,並由債權人代理人當場提出先前承租人交付之租約影本,記載租賃期間為111年11月1日起至121年10月31日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該屋現為住家使用,無增建,車位位於2樓,平面式303、304、305號車位亦為租約範圍。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二、又據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含停車位編號303、304、305部分,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三、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5月16日函覆法院稱:本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四、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又本件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1月5日北檢邦稱111偵14960字第11290011390號函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該禁止處分之塗銷登記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部分需靜候刑事處分機關與地政機關等依法核辦,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時間長短不定,請投標人注意並評估此一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