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亞東段593-3、59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1之26號至11之29號前,土地相鄰且連接,為社區基地範圍內道路,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此二地號土地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且為86板使字第1018號使用執照(83板建字第58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二、另債務人在場陳稱3643建號建物現無人使用,無增建,亦無地下停車位;3578建物建物則為社區公設。364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三、又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依鑑定報告所載,現勘時觀察標的外觀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疑似海砂屋現象;現勘時訪談社區總幹事,據社區總幹事表示無印象標的有遭輻射屋列管、地震或火災受創或受損及有非自然死亡之現象;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