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之查封筆錄記載略以:
1、對面鄰居表示830建號建物很久沒有住人。
2、577地號土地為藝術家社區前方道路,部分有種植農作物,部分為【房屋門牌號:楊梅區民有一路91號】建物占用。
(二)據本院查封筆錄及債務人陳報狀記載略以:
1、830建號建物屋內家俱已搬空,地上散落廢棄衣物及垃圾,頂樓前陽台加蓋採光罩,惟未封閉。嗣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月6日陳報屋內無人居住,門前停車空間堆置雜物、垃圾等。
2、577地號土地為社區門口空地、社區車道及停車場(非社區專用),部分為菜園、有鐵皮建物座落。
(三)57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其座落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自行解決。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4筆不動產合併拍賣,若應買人就其一不動產不具應買資格者,則就全部標的不得應買。
三、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非優先承買標的」。
四、本件拍定後,830建號建物暨360-24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本件57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本件拍賣標的577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本件拍賣標的577地號土地係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