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782建號建物現場隔成3間房間並分別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其中東側雅房出租予第三人阮芳莊使用,租期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5,000元;西側雅房出租予第三人鄭惠中使用,租期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租金每月9,000元;客房臥室出租予第三人林珮君使用,租期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6月19日止,現仍繼續承租迄今,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租金每月9,000元。據共有人周小璞之子陳稱廚房前因地震受損,有磁磚剝落情形,靠近客廳與廚房之共用牆面有漏水造成壁癌情形,會定期粉刷;另屋內遺有家族長輩遺物、照片及疑似骨灰罐物品。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5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1387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5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017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5月3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02251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378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其訂有定期租賃,租期已在拍定前屆至者,該部分點交;惟訂有不定期租賃者,該部分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