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該屋現由張○○(即債務人母親)承租中,租賃期間為111年10月1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含B1─108號車位,並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為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二、又據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含停車位編號B1─108部分,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三、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14日函覆法院稱:輻射屋部分,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查無;另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屋內漏水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則未入內勘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又本件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1月5日北檢邦稱111偵14960字第11290010920號函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該禁止處分之塗銷登記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部分需靜候刑事處分機關與地政機關等依法核辦,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時間長短不定,請投標人注意並評估此一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