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65-3地號土地上有傳家堡社區警衛室,其餘為社區前人行道及社區車道、中庭,465-23、465-24、465-25地號土地為社區內之防火巷,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另債務人稱地下室及1樓為雅魯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2至5樓為住家,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債務人嗣後提出其與雅魯企業有限公司間之租賃契約,內容記載租賃期限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惟其租賃權業經本院以112年12月19日執行命令除去。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如拍賣程序終結前無人對於除去租賃權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建物整體部分點交,否則僅建物2至5樓部分點交。
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均屬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整併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內,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