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0年4月15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稱建物有三層樓,屋突及地下室,有一個停車位,有水有電,一、二樓為其與家人同住,三樓有兩個房間,屋突有一個房間,出租他人。一、二、三樓皆有增建,屋內有樓梯可連通,地下室即為停車位,屋內梯可達,設有一鐵捲門,可通公設停車場,有漏水情形但已處理,一樓及三樓外面陽台有漏水情形,二樓無漏水,屋突有漏水有架設遮雨棚。二、三樓及屋突均須通過一樓大門始可聯外;另依債務人陳報上開出租他人部分,租用期間為108年12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1萬元,每年7、8、9月加收1000元夏季電費。除前開出租他人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