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73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6月13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社區總幹事在場稱建物目前應為空屋,已斷電,電表業經台電拆除,無車位等語;經檢視發現屋內雜物堆放凌亂,似已久未有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登記謄本上有「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4月14日北檢邦磨111執沒1183字第1119031748號執行命令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