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435建號建物現場測量查封時,承租人吳秋琴在場稱其係向林王映雪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日止,租金每月17000元,承租人稱林王映雪自稱為土地之所有權人,租期現已屆滿,默示更新租約或訂立新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243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稱該建物係屬台北縣建設局營造執照存根(50)營字第0708號之建物,非屬違建,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四、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