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2年2月23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自強段1406建號建物無增建。
二、112年3月2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頭份市東庄里雙十街63號5樓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並沒有出租及其他影響交易等重大情事。
三、112年5月10日履勘時,對面住戶稱標的前有人居住,但現在應已搬離,並稱標的上有頂樓增建亦有人居住,惟不知何人所有、居住;經開啟門鎖進入標的檢視,屋內現已搬空,僅剩桌椅、冰箱、洗衣機及部分雜物,為二房一餐廳一衛浴一客廳格局,另有一間類和室房間,廚房後門邊有明顯壁癌及磁磚剝落;地政人員稱房屋前後均有雨遮增建;另標的樓頂有一房間於其上,並未與查封建物相通,上有種植部分植栽,不知為何人占有使用。原始1406號建物之面積為104‧02平方公尺,但實際測量與登記應有不符(此部分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就這部分於增建測量時縮減、更改。
四、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標的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內之第五層,屋齡41年8月,經查訪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五、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建物如無人占用,依現況點交。
本件暫編231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