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7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建物共有人顏廷聿在場稱5樓跟6樓即頂樓加蓋現均無人居住使用,6樓有獨立出入口,5樓、6樓內部不相通,惟共用同一水電,1263建號建物為地下層空間,停車位編號為55號,為建物共有人自行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1263建號建物雖係拍賣應有部分,應與主建物一併為移轉登記,故該筆建號之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151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建成地政事務所稱如向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仍須檢附合法建物證明文件;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