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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4188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1902建號建物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41882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清算人謝O霖會計師開鎖入內,屋內有些許傢俱,但久無人使用;41902建號建物為車位,建物配賦之停車位位於地下2層編號62,清算人謝O霖會計師稱車位已出租予他人等語,嗣陳報62號車位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至112年7月15日到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