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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1樓係債務人廖長煌作為家具店面使用,因要變賣,已經準備出清使用,2樓係債務人廖梧城及其家屬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3樓為空屋,4樓為神明廳,其餘為空房。
2.第1950建號建物部分使用他人土地1.使用光明段625地號第一層14.18平方公尺,第二層0.20平方公尺,第三層0.20平方公尺,第四層0.20平方公尺,2.使用光明段635地號第一層1.71平方公尺,3.使用光明段738地號第三層2.51平方公尺,第四層2.51平方公尺,4.使用光明段747地號第三層3.84平方公尺,第四層3.84平方公尺,5.使用光明段749地號第三層5.96平方公尺,第四層5.96平方公尺,將來需自行承擔遭他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且第195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主管機關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本件建物由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管1樓、2樓後側及頂第3、4層增建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自104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12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惟曾於104年5月8日、107年12月11日、109年2月22日曾受理172號1樓救護案件及104年8月5日受理172號2樓救護案件);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