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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3309建號建物查封時據承租人胞弟在場稱,現由其與承租人居住使用,有簽訂租約,租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並於租約附件三記載押金3萬元及年繳租金18萬元,已於112年1月1日付現,以上請投標人注意。另因上開租約於查封後之112年12月31日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該承租人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是本件拍定後仍點交,惟承租人如就此有爭執,則俟駁回異議之裁定確定後始點交。
二、本件拍賣3149建號建物,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標的物據管理室守衛稱依權狀記載有一汽車停車位,位於地下2樓編號116,僅供參考,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車位不點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