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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稱,該屋現由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時,依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自述及參酌鑑價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三、本件查封時,另依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自述,該建物2樓下雨時,很多地方會漏水,樓梯間亦有壁癌,此部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本件406建號建物,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及增建部分有占用318、323、532地號鄰地之情形,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代為處理,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可能被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請應買人注意。
又因本件拍賣標的之一即第326地號土地,使用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本件全部標的,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於投標時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㈠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㈡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㈢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