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4891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之一)鄧維勤稱,現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除窗戶及陽台裝設鐵窗外無增建亦無改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4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1478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2年4月11日會輻字第1120004991號函覆無輻射偵測紀錄,如有進一步偵測查證之必要,需自行洽該會認可之合格輻射偵測業者付費偵測;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4月1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49961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4月1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0842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