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915建號建物經法院105司執全152號假扣押案件於105年3月4日查封在案,105年4月8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黃敏芳在場稱由債務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予其公司負責人何文瑜使用,租期自105年2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40000元;本案113年10月1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敏在場稱目前空置,堆置雜物,大門口外有做另一鐵門,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9地號土地目前無建物,為大樓基地前面之空地;415地號土地目測應為防火巷,有部分為大樓占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校,因本件拍賣標的應一併為移轉登記,故上開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據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在場表示建物並無發生火災及非自然死亡事件,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捌佰柒拾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