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77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在場人陳常棋稱由其經營機車行,已經營30幾年,並與家人居住使用,以前係向母親承租使用,後來母親過世後就沒有再給租金;債權人稱陳常棋原為共有人,經法院拍賣其繼承部分,而由共有人陳文昌優先承買,惟仍由其居住使用;後方廚房跟廁所為增建,建物旁邊與巷道(即158巷8弄)接連之地方亦為增建,增建部分另有一個獨立出入口的套房(即門牌158巷8弄8號),原由債權人陳秉宏使用,現無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均點交,增建部分占用鄰地33.06平方公尺,經共有人陳文昌陳報占用鄰地係經原土地共有人陳鴻泉讓渡原406地號(逕為分割為406、406-1地號)25平方公尺之永久使用權(詳如讓渡書之土地位置圖)予其母親使用,其餘未取得永久使用權部分,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二、3891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現場勘查無施工中興建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