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64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查封時,經敲門無人應門,門並無上鎖,會同警員開門入內, 屋內已斷水斷電、無神明廳、祖先牌位,屋內堆置許多廢棄雜物,屋內牆壁油漆剝落,觀之 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於拍定後點交。另依地政人員表示屋內為樓中樓型式,有夾層增建 (即暫編4058建號)。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情形」,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3日新北消指字第1121263306號函略載:經查 本局於104年1月1日至112年6月29日止未曾受理該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等語;依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112年7月10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23655697號函略載:經本分局派員按址查訪,該址 均無人應門,經查訪鄰居表示該址現無人居住,應無發生過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等語。而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 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標內暫編405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 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7月 3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7952號函略載:本夾層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 以拍照建檔列管。